(2015)东民初字第8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立其与乐和好蔬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其,鄂尔多斯市乐和好蔬果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8215号原告陈立其,男,199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鄂尔多斯市乐和好蔬果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与东环路交汇处西北角汇能办公商务中心宴会楼及商场楼*层。法定代表人任建东。本院受理原告陈立其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乐和好蔬果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牛慧萍代理审判员 武晶晶人民陪审员 孙玉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菅丝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