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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2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陈艳军诉车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军,车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2121号原告:陈艳军,男,1958年11月12日出生,蒙古族,无业,现住巴林左旗。被告:车玉,男,59岁,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军与被告车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艳海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1.25元,减半收取225.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大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石志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