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刑二终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时富受贿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时富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州刑二终字第34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时富,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于古丈县,苗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古丈县勤工俭学管理站站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被依法逮捕,7月8日经古丈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11月5日经古丈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田晏,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梁世生,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时富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4)古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时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两万元。张时富不服,以“只受贿22380元,且能自首,积极退赃,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2014)古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小 椎审判员 鲁 勤 练审判员 向 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欧阳圣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