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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6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向梅芳与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梅芳,游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6民初500号原告向梅芳,个体户。被告游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梅芳诉被告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梅芳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游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梅芳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撤回对被告游杰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梅芳撤回对被告游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向梅芳负担。审判员  陈桥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武轶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