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6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向梅芳与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梅芳,游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6民初500号原告向梅芳,个体户。被告游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梅芳诉被告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梅芳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游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梅芳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撤回对被告游杰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梅芳撤回对被告游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向梅芳负担。审判员 陈桥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武轶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