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法执字第2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文龙与刘喜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龙,刘喜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2047号申请执行人文龙,男,1979年5月24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自治区喀喇沁旗河南街道文化小区2号楼7单元2楼西户。被执行人刘喜才,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河北街道河滨路东段宝乐保健品门市。本院在执行文龙申请刘喜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承诺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如期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十五日,未给付本案标的款。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4)喀民初字第171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建国审判员 杨 增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肖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