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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更1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罪犯赵春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1104号罪犯赵春辉,男,1996年12月27日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4)德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春辉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赵春辉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2013年4月28日14时许,该犯伙同他人持砍刀、甩棍、棒球棒等凶器来到德惠市西六道街吉喆广告公司,无故将被害人孙文旭砍伤;2、该犯伙同他人于2013年4月20日下午,在德惠市体育馆与他人发生聚众持械斗殴,造成多人受伤;3、2013年4月25日17时许,该犯伙同他人在德惠市四中附近与一名四中学生发生口角,该犯与他人持甩棍追打这名学生至四中校内;4、2013年年初某日,该犯伙同他人等人在德惠市第四中学持械向被害人董旭福索要人民币10余元。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四监区参加生产一线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188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赵春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春辉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6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徐 俊代理审判员 杨 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