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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5行审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与固始县山鑫石材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固始县山鑫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525行审88号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固始县。法定代表人XX海,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山鑫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法定代表人雷立新。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对固始县山鑫石材有限公司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071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固始县山鑫石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协议租用方集镇缸窑村缸窑组的土地用于生产石料堆放区。2015年7月开始动工建设,占地面积29.3亩,占地类型为一般耕地9.6亩(6400平方米)、其他土地19.7亩(13133.3平方米),厂房已建齐。所占土地不符合《方集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年-2020年)》,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固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2015年8月31日,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对固始县山鑫石材作出固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0719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处以非法占用的一般耕地每平方米18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8元的罚款,合计220266.40元。(6400㎡18元/㎡=115200.00元、13133.3㎡8元/㎡=105066.00元)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对固始县山鑫石材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申请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2月24向其送达了固国土资罚催告字(2015)第0719号《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在法定期限内,固始县山鑫石材有限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现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本院认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对固始县山鑫石材有限公司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0719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071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1、2项内容,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准予强制执行固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071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3项内容。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如新审判员  曹阳阳审判员  陈伟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