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执字第17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执行人高亚仑与厦门市明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金明、陈名武、杨广林、曾贤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亚仑,厦门市明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金明,陈名武,杨广林,曾贤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1765-2号申请执行人高亚仑,男,汉族。被执行人厦门市明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东岭路28号二楼B单元,组织机构代码58127419-9。法定代表人曾贤贵,总经理。被执行人王金明,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名武,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广林,男,汉族。被执行人曾贤贵,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高亚仑与被执行人厦门市明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金明、陈名武、杨广林、曾贤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2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亚仑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厦门市明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金明、陈名武、杨广林、曾贤贵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02日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扣划138467.66元退还给申请执行人,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权属情况并查款了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名下的房产。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要求暂时不处置所查封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洋审 判 员 王志鹏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英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