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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2行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赞平与被告惠安县崇武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赞平,惠安县崇武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502行初102号原告陈赞平,男,汉族,1964年3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惠安县崇武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法定代表人黄忠东,镇长。原告陈赞平诉被告惠安县崇武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赞平诉称,原告2016年3月28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6年3月4日至2016年3月16日全国两会期间被告对原告采取强制措施到崇武,实施24小时人工监管,限制人身自由等信息。特向被告申请公开以下信息:一、2016年3月4日13时原告在Z308次列车被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二、2016年3月5日至2016年3月16日对原告实施24小时人工监管、限制人身自由,在此期间的各监管值班人员所属机构及带班领导名单;三、在监管原告过程中,被告或上级机关与原告有关的会议纪要以及有关领导和部门作出的批示等材料;四、2016年3月8日0时许,打砸原告位于××镇××路住宅时的值班人员和带班领导名单;五、2016年3月4日至2016年3月16日全国两会期间对原告实施强制措施到崇武,实施24小时人工监管,限制人身自由的费用开支款项情况等信息。时至今日已过法定15个工作日,被告没有任何答复。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依法公开原告2016年3月28日申请的政府信息。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邮政挂号回执单显示,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在泉州市田安邮寄支局投递。至原告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时,被告履行答复义务的期限未届满,故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赞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晶审 判 员  林南人民陪审员  李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曦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