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行终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田萍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等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2行终30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田萍,女,1962年9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强国,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辉(田萍之弟),1973年9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五区10号楼。法定代表人唐霁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发运。委托代理人张峻铭,北京沣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法定代表人尹蔚民,部长。委托代理人王学琳。田萍因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人社部社保中心)行政答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5)东行初字第93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田萍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其是原铁道部哈尔滨车辆厂职工。2003至2004年原铁道部哈尔滨车辆厂按照一次性生活费490.89元申报原告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该单位给与其同时期签订协议的退养职工按照行业社平工资100%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而为其按照行业社平工资60%缴纳。其不服诉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后该院判决将黑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黑龙江社保管理局)重新对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数进行稽核。2015年1月,黑龙江社保管理局依据文件为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60号文)中第二条的规定,作出“2006年底前田萍所领生活费可不认定为工资,田萍所领工资为零”的稽核结果。其仍不服,于2015年7月13日到人社部社保中心要求该中心信访办给予答复。人社部社保中心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企业发放生活费是否认定为工资不属于60号文规范的内容。您咨询问题的解释不是我中心职责,请向有权解释机关提出”的书面答复。其仍不服,向人社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社部拒绝履行行政监督职责,认为人社部社保中心没有解释工资的职责。田萍认为,人社部社保中心具有相应法定职责,应当对黑龙江社保管理局稽核田萍生活费作为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给予认定。现请求法院判决:1、撤销人社部社保中心2015年7月作出的《关于田萍工资问题的解答》及人社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2、判决人社部社保中心依据《中央三定方案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管理职能》、《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60号文关于工资总额问题重新给予解释,对黑龙江社保管理局核定的原铁道部哈尔滨车辆厂申报职工2002年至2012年田萍一次性生活费490.89元作为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给予重新认定;3、承担本案田萍已发生诉讼费、交通费、食宿费、打印费、邮寄费、通信费、误工费。一审庭审中,田萍主张因提起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所产生的各项费用总计5000余元,并于庭后提交了涉及诉讼费、交通费、食宿费、打印费、邮寄费、通信费、误工费等共计7512元的单据。一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以被诉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前提。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田萍所诉《关于田萍工资问题的解答》是人社部社保中心针对田萍咨询的企业发放生活费是否认定为工资问题作出的回复。该答复内容系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范畴,并未对田萍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田萍所提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亦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依法应予驳回。因田萍所诉人社部社保中心作出《关于田萍工资问题的解答》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其要求撤销人社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及其他请求事项,亦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一并予以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田萍的起诉。田萍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认为,其不服人社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及答复,属于受案范围。其就工资基数问题要求人社部社保中心提出答复和认定,人社部社保中心二年多没有任何答复,是行政不作为。《关于田萍工资问题的解答》对田萍的权益产生危害,侵害其合法权益。一审法院驳回其要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及其他请求是错误的。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请求人社部社保中心对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关于工资问题给予解释,对黑龙江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定的原铁道部哈尔滨车辆厂申报职工田萍生活费490.89元是否作为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给予认定。承担田萍已发生诉讼费、交通费、住宿费、打印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费。人社部社保中心答辩称,田萍的诉讼主张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该中心作出的《关于田萍工资问题的解答》是依照《信访条例》对信访人的书面答复,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也未实质影响其实体权利。田萍对黑龙江省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不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申诉,田萍对《关于田萍工资问题的解答》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错误的,只能依法进行复查、复核。田萍提出的重新认定社保基数应当由当地行政部门处理和法院管辖。田萍的本案诉讼主张已为当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律程序的生效裁判所羁束。综上,请求驳回田萍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裁定。人社部同意一审裁定,请求予以维持。本院审理查明,田萍于2015年7月14日、7月15日就其缴费工资基数问题向人社部信访部门提出信访诉求。人社部将田萍的信访材料转给人社部社保中心,并要求该中心按照《信访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予以答复。人社部社保中心于2015年7月22日对田萍提出的企业发放生活费是否认定为工资问题作出《关于田萍工资问题的解答》,答复内容为:“《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的主要内容是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企业发放生活费是否认定为工资’不属于60号文规范的内容。您咨询问题的解释不是我中心职责,请向有权解释机关提出。”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以被诉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前提。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田萍所诉《关于田萍工资问题的解答》是人社部社保中心针对田萍咨询的企业发放生活费是否认定为工资问题作出的回复。该答复内容系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范畴,并未对田萍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田萍所提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亦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因田萍所诉人社部社保中心作出《关于田萍工资问题的解答》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其要求撤销人社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及其他请求事项,亦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一并予以驳回。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田萍的起诉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田萍的上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天毅代理审判员 王 琪代理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