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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民申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义、吴某1等与吴某2继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义,吴某1,吴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4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义,男,汉族,1952年2月23日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某1,女,汉族,1946年1月24日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委托代理人:吴义,男,1952年2月2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兰色康桥*******室。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某2,男,汉族,1948年5月30日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再审申请人吴义、吴某1因与被申请人吴某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承民终字第1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吴义、吴某1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伪造再审申请人吴义书面作出声明放弃继承权的虚假证据、串通被申请人伪造虚假的答辩状、代理词。伪造再审申请人交鉴定费票据、隐匿开庭及法庭调查证物的声像光盘。(二)原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吴义自愿放弃继承权缺乏证据证明。(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声明”未经质证。(四)原审法院未依法调取证据且隐匿证据。(五)原审法院适用《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已经失效的法律。(六)原审判决漏审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七)原审法院适用了被撤销的判决。(八)原审法院审判人员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吴义作出的放弃继承遗产的声明经依法鉴定证实系其本人签字确认,再审申请人吴义虽对该鉴定结论不认可,但是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原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吴义放弃继承权并无不当。人民法院依申请调取的证据应当与查明案件事实有关,并且调取证据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规定,再审申请人吴义、吴某1申请调取的证据并非本案查明案件事实所必需,且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人民法院调取证据范围,故再审申请人吴义、吴某1主张原审法院未依法调取证据的理由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人吴义、吴某1在原审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判决被申请人丧失继承权并依法分割遗产,原审法院在查明遗产范围基础上对遗产进行了划分,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部分诉讼请求,驳回了再审申请人吴义、吴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故不存在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再审申请人吴义、吴某1主张原审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伪造、隐匿证据,对证据未予质证,适用已失效的法律和被撤销的判决,但是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对其该部分再审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吴义、吴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吴义、吴某1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付 强代理审判员  张晓鹏代理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邵焕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