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刑更第2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彭达恩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达恩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2054号罪犯彭达恩,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8日作出(2008)茂中法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达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1月15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四终字第34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彭达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10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1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彭达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1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彭达恩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9次;2014年1月、7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9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2015年3月获得记功;2014年7月、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达恩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达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