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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徐伟雄、罗伟恒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徐伟雄,罗伟恒,罗洁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1267号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商业大道东路1号401房,组织机构代码68765647-8。负责人:高志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艳萍,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冯小英,该公司职员。被告:徐伟雄,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罗伟恒,男,1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罗洁玲,女,198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伟雄、罗伟恒、罗洁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伟雄、罗伟恒、罗洁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伟雄、罗伟恒、罗洁玲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伟雄、罗伟恒、罗洁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2元,由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