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骆某某与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某,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977号原告骆某某。被告安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某与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某某提出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骆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秋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