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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骆某某与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某,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977号原告骆某某。被告安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某与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某某提出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骆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秋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