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民申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宋笳豪与付艳、李忠富、哈尔滨冠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王立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笳豪,付艳,李忠富,哈尔滨冠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王立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2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宋笳豪。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付艳。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忠富。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冠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勋,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王立君。再审申请人宋笳豪因与被申请人付艳、李忠富、哈尔滨冠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华公司)、原审被告王立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笳豪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宋笳豪原审时已经提交了驾友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能够证实任景昌驾驶的车辆无刹车盘、超速、超载,原审法院对该行为的严重后果没有加以充分考虑,仅以错误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认定作为定案依据,实属不妥。宋笳豪在路口的刹车痕,可以认定宋笳豪是在停车瞭望时被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所提的宋笳豪没有让右侧方车辆优先通过,该事实不成立。(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宋笳豪原审时提交的驾友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已对任景昌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指认,该意见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能够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理应不能成为定案依据,原审据此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交通事故,各方的责任已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明确认定。虽然宋笳豪对该事故认定书不服,曾向黑龙江省公安厅申请复查,但黑龙江省公安厅的答复意见是维持该事故认定书,宋笳豪未提供充分的足以推翻该事故认定书的相反证据,故原审法院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判令各方承担各自的责任,并无不当。宋笳豪原审时提交的驾友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不能对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日后对该起交通事故有新的、足以推翻现有结论的事故认定,当事人可以另行主张权利。宋笳豪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综上,宋笳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笳豪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凤良审 判 员 孙仕富代理审判员 刘丽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璞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