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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异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培霞与威海美京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培霞,威海美京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异34号案外人日精树脂工业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长野县埴科郡坂城町大字南条2110番地,企业法人代码1000-01-011530。法定代表人依田穗积,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宇、韩飞,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王培霞。被执行人威海美京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出口加工区国泰路6号。法定代表人林仁庆,董事长。本院在审查案外人日精树脂工业株式会社与申请执行人王磊等52人、被执行人威海美京电子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中,日精树脂工业株式会社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要求撤回对本案所提出的执行异议,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日精树脂工业株式会社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李凤玲人民陪审员  邓树善人民陪审员  邹存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常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