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9民初4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周某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某公司,周某某,席某某,席某甲,朱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9民初472-2号原告湖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管某,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周某某,男,生于1981年8月18日,汉族,河南省武陟县人。被告席某某,女,生于1980年1月16日,汉族,河南省武陟县人。被告席某甲,男,生于1976年7月20日,汉族,河南省武陟县人。被告朱某某,女,生于1976年8月29日,汉族,河南省武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某公司诉被告周某某、席某某、席某甲和朱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某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四被告的银行存款624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足额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朱某某在河南省某信用社开立的622991128200473339账户冻结一年,冻结最高限额62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小勇审判员 张喜平审判员 吕凯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二朋陕西省旬邑县书记员王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