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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行审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安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骆军、朱玥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安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骆军,朱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523行审35号申请执行人:安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吉县。法定代表人:王一明,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骆军。被申请执行人:朱玥。申请执行人安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安卫计征字(2015)第81号行政征收决定书确定的被申请执行人骆军、朱玥缴纳社会抚养费柒万零肆佰陆拾捌元(70468.0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安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安卫计征字(2015)第81号行政征收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萍人民陪审员  汪佳琪人民陪审员  朱丹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应亚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