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23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石河子市华农种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新疆绿亿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河子市华农种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新疆绿亿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3民初681号原告石河子市华农种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北子午路**号。法定代表人马仁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明志,新疆天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绿亿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尉犁县20区-7丘-5。法定代表人张保刚,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石河子市华农种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绿亿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3192.3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曾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江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