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781执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满洲里市双财一汽重型配件经销处与满洲里市运通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洲里市双财一汽重型配件经销处,满洲里市运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1执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满洲里市双财一汽重型配件经销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经营者吕杰,满洲里市双财一汽重型配件经销处业主。委托代理人王旭光,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满洲里市运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赵国有,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2016)内0781执3号执行裁定书,扣留了被执行人满洲里市运通运输有限公司在华能呼伦贝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煤炭销售分公司的押金240000元及未付运输款,现因被执行人满洲里市运通运输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满洲里市运通运输有限公司在华能呼伦贝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煤炭销售分公司押金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兆鹏审判员  蔡 斌审判员  安伟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春喜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