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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民申1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孙×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13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女,1979年6月10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少民终字第1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申请再审称:法院认定事实存在重大错误。孙×向法庭进行虚假陈述,且向法院提交伪证。我具备抚养子女能力,是孙×不让我见孩子,使我无法行使自己的抚养义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我们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应按照该协议书执行。法院判决子女抚养费缺乏事实依据,我没有收入,抚养孩子的费用也没有那么高。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本院认为: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抚养人及抚养费数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段春梅审判员  肖 菲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