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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刑更1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徐春艳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1509号罪犯徐春艳,女,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人,小学文化,现在天津市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以(2013)一中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徐春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现刑期自2013年6月24日起至2028年6月23日止。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春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春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监狱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徐春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春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6月24日起至2027年6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史军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