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民初字第01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郑旭龙与朱晓洪、董秋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旭龙,朱晓洪,董秋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1913号原告郑旭龙。委托代理人陈少青,江苏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晓弘。被告朱晓洪。被告董秋芸。委托代理人朱晓洪,系董秋芸丈夫。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1号812-816。负责人徐长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振霖,该公司员工。原告郑旭龙与被告朱晓洪、董秋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现发现本案事实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郑旭龙与被告朱晓洪、董秋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孙重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