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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91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徐源、赵碧玉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徐源,赵碧玉,陈文洪,黎开红,湖北祥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91执218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黄金路38号。法定代表人胡金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源。被执行人赵碧玉,女,1973年4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文洪,1962年10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黎开红,女,1967年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湖北祥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航空大道四巷60号。法定代表人徐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源、赵碧玉、陈文洪、黎开红、湖北祥凯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1192号民事判决书向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4年9月23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源、赵碧玉、陈文洪、黎开红、湖北祥凯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200000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天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纪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