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1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薛乾抢劫、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483号罪犯薛乾,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07)保北刑初字第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被害人庞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4041.62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赔偿被害人庞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4041.62元。同案被告人许武臣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四日作出(2007)保刑终字第22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二个月和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6年4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薛乾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0月18日至2015年4月17日,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乾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7月8日起至2016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