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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7605执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沈明、刘金光与杨杨执行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明,刘金光,杨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7605执保1号申请人沈明,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委托代理人吕万春,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系沈明之夫。申请人刘金光,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被申请人杨杨,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申请人沈明、刘金光与被申请人杨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长林民终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沈明、刘金光于2016年4月27日向法院提出执行前保全财产申请,请求法院查封被申请人杨杨所有的存放在三岔子林业局三岔子林场108林班内的原三岔子森林公安局老看守所内23台设备及三岔子林业局置换给被申请人杨杨的坐落于三岔子林业局三岔子林场108林班内的原三岔子森林公安局老看守所所有房屋及围墙。(未办理产权登记),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杨所有的存放在三岔子林业局三岔子林场108林班内的原三岔子森林公安局老看守所内23台设备:1、普通车床一台,型号C620-1。2、普通车床一台,型号SK3600.75m。3、普通车床一台,型号CW61633.0m。4、普通车床一台,型号C6202.0m。5、轻便龙门刨床一台,型号BQ2010。6、牛头刨床一台,型号B665。7、插床一台,型号BA5032。8、平面磨床一台,型号M7130。9、万能外圆磨床一台,型号M1431。10、立式铣床一台,型号X52K。11、卧式镗床一台,型号T611。12、截锯机一台,型号JU/25。13、砂轮机一台,型号M300。14、硅整流电焊机一台,型号ZXB-400。15、梁式吊车一台,型号5T。16、普通车床一台,型号SK360750mm。17、摇臂钻床一台,型号Z32。18、立式钻床一台,型号Z35。19、折边机一台,型号W62-4/2000。20、剪板机一台,型号11/6.3/2000。21、立式油压机一台,型号YL250。22、平台二台。以上设备,查封期限为二年。二、查封三岔子林业局置换给被申请人杨杨的坐落于三岔子林业局三岔子林场108林班内的原三岔子森林公安局老看守所所有房屋及围墙。(未办理产权登记)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三、被申请人杨杨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不得转移、出卖、抵押等变更财产权属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福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忠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