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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徐孝龙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孝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903号罪犯徐孝龙,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2014)句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孝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尚未追回的赃物计人民币82807.16元,继续予以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镇刑二终字第00015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刑期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21年6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7月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3月31日至4月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徐孝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徐孝龙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孝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2016年1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徐孝龙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刑,判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及未追回的赃物计人民币82807.16元均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徐孝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刑,且未履行财产刑,故应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孝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11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汤燕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