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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81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杜旱生与彭志庆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旱生,彭志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81民初269号原告:杜旱生,个体户。被告:彭志庆,农民。原告杜旱生诉与被告彭志庆劳动争议一案,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桐民一初字第0185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彭志庆不服提起上诉,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宜民一终字第01795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旱生、被告彭志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旱生诉称:原告不服桐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桐劳人仲裁字21号裁决书,于2015年7月13日提起诉讼,同年7月15日撤回起诉。原告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告不是终局裁决的用工主体为由不予受理。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存在非法用工关系,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被告受伤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被告彭志庆未提出书面答辩,审理中辩称:原告再次起诉超过法定的期限,原被告形成非法用工的事实劳动关系,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桐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该争议经仲裁程序;3、安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被告病历、医院诊断记录,证明被告伤残鉴定依据与医院诊断病历不符。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为反驳原告的意见,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身份;2、双港镇民畈村委会、双港派出所证明、双港镇司法所询问笔录,证明原被告之间的用工关系;3、李飞的证言证词,证明双方约定的工资、工作时间;4、两组照片证明原告以公司名义经营;5、仲裁裁决书,证明经仲裁程序。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杜旱生在双港工业园区经营塑料厂,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2014年2月13日被告彭志庆到原告处从事折膜工作,次日上午彭志庆操作机械时右手不慎被机器绞伤,住院治疗18天,原告承担所有医疗费用,并支付被告5000现金。2015年5月29日安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彭志庆为八级伤残。被告申请仲裁,桐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桐劳人仲裁字21号裁决书,裁决杜旱生一次性支付彭志庆八级伤残的各项待遇129617元。杜旱生不服仲裁裁决,2015年7月13日提起诉讼,后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同年7月15日本院以(2015)桐民一初字第01759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并送达双方当事人。2015年7月22日原告杜旱生不服仲裁裁决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纠纷系劳动争议,彭志庆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申请仲裁,桐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杜旱生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裁定准予撤诉,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原仲裁裁决书自准予撤诉的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先杰审 判 员  姚 庆人民陪审员  江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余卫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