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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2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谢立娟与唐德宝、蔺善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立娟,唐德宝,蔺善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2民初1256号原告谢立娟。被告唐德宝。被告蔺善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立娟与被告唐德宝、蔺善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被告唐德宝、蔺善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德宝、蔺善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立娟撤回对被告唐德宝、蔺善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凤蕊人民陪审员  王晓楠人民陪审员  董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杜飞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