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2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谢立娟与唐德宝、蔺善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立娟,唐德宝,蔺善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2民初1256号原告谢立娟。被告唐德宝。被告蔺善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立娟与被告唐德宝、蔺善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被告唐德宝、蔺善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德宝、蔺善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立娟撤回对被告唐德宝、蔺善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凤蕊人民陪审员 王晓楠人民陪审员 董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杜飞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