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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7行审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襄阳市襄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王奀彬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襄阳市襄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王奀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607行审112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襄州区工商局)。法定代表人韩冰峰,局长。被执行人王奀彬。申请执行人襄州区工商局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襄州工商处字(2015)67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晓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韩庆东、人民陪审员熊华荣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黄慧勇、被执行人王奀彬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5年7月21日,申请执行人襄州区工商局作出襄州工商处字(2015)6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王奀彬在租用襄州区华中光彩大市场22栋31-32号门面房从事五金、锁具批发零售期间,于2014年在未与供货方签定购销合同,供货方未提供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质量检测报告、进货发票等资料的情况下,从供货方购进标注为香港嘉德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监制生产的“斌磊”0105拉丝弹子插芯门锁(以下简称“斌磊”0105门锁)300把,购进价20元/把,销售价22元/把。截止2015年5月12日被执行人仅存库存该批商品10把。经抽检,该批商品质量不合格。被执行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6600元,违法所得580元,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所指向的行为,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处以:1.责令停止销售经检测为不合格产品的“斌磊”0105门锁,没收已扣押的10把不合格锁具;2.处以11420元的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580元的行政处罚。2016年3月1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履行义务催告书,但被执行人在限期内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进货经检测为不合格产品的“斌磊”0105门锁300把,2015年5月12日尚有10把库存被当场扣押禁止销售,另有4把被作为产品质量监测样品也未销售。被执行人实际销售不合格产品“斌磊”0105门锁286把。申请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违法所得580元,是以被执行人销售290把“斌磊”0105门锁为依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销售290把“斌磊”0105门锁为依据认定被执行人的违法所得为580元,与事实不符。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没收被执行人违法所得580元行政处罚,明显缺乏事实依据。该案应依法不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吴晓芳审 判 员  韩庆东人民陪审员  熊华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