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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民申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孙爱和与孙建华恢复原状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爱和,孙建华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5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爱和。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建华。再审申请人孙爱和因与被申请人孙建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定中民一终字第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孙爱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以原审认定的事实错误及法律适用存在错误为由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本院认为,岷县法院在一审中根据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认定被申请人在建房过程中未与其他共同使用人协商,擅自使用共用的院落,拆除第二个大门部分建筑物的行为错误,同时认定在被申请人修建的南房底下正南方重新埋设了直径16厘米的PVC水管可供院内滴水排出,并判决被申请人修复大门,清除院内建筑废料,故对再审申请人的诉求已给予了处理。因再审申请人对其主张的被申请人侵占共同使用的院落的请求,及被申请人修建房屋的事实影响其采光的主张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二审法院根据证据规则驳回其该部分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孙爱和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爱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   磊代理审判员 张 永 梅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龙鑫(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