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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4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兆路与被告刘兆兰、刘兆华、刘兆梅、刘兆荣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路,刘某兰,刘某华,刘某梅,刘某荣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4民初507号(2O16)黑0204民初507号原告刘某路,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原告内弟),住所地齐齐哈尔市。被告刘某兰,住所地齐齐哈尔市。被告刘某华,现去向不明。被告刘某梅,住所地齐齐哈尔市。被告刘某荣,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路与被告刘某兰、刘某华、刘某梅、刘某荣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被告刘某华的送达地址为被告刘某华的原居住地,但法院未在此地址找到被告刘某华本人,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刘某华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