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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不服管理****处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331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吴根祥安监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衢江安监管罚(2015)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吴根祥罚款23598元。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根祥下落不明,暂无可供变现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2016年4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金额为23598元,今后如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803执3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现被执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随时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建林审判员  徐 伟审判员  缪崇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