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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0524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武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冀0524刑初5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某某,男,1955年5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柏乡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本村。2015年8月2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柏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5日被柏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隆尧县看守所。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柏检公诉刑诉[201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柏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被告人武某某向其上线武某甲(另案处理)交纳1.056万元成为分社长后,以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社长的名义在柏乡县柏乡镇路蔡庄村家中,非法吸收社会公众18人,存款149.672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9.672万元。武某某将自己的本金4.866万元及非法吸收的存款共154.538万元交给上线武某甲。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149.672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9.672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上述事实,提供了: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被告人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犯罪罪名均未提出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其在庭审中辩称,其没有挣到钱,自己往三地合作社入了4万多元,没有证据,都给了武某甲了;其交给武某甲的钱中,卢某丙是转账,刘玉水有一笔是转账,别的交给武某甲的都是现金,在其记的本上。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9日,隆尧县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三地合作社)在隆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其经营范围为,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生活资料,组织销售成员种植的油菜、花生、大豆、棉花等(不包括国家限制行业);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等咨询服务。该社成立后,在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采用分级社长制,下级社长吸收资金交给上一级社长,逐级上交,收款以收取物资押金名义出具收据,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利息以货币或实物(包括米、面、油、化肥等)的形式发放,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2014年8月被告人武某某向其上线武某甲(另案处理)交纳1.056万元成为分社长后,以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社长的名义在柏乡县柏乡镇路蔡庄村家中,非法吸收社会公众16人,存款93.912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3.912万元。武某某将非法吸收的存款全部交给上线武某甲。卢某乙的两笔入资款项14.96万元和卢某丙以“卢文宽”名义入资的40.8万元,系通过被告人武某某介绍,卢某乙和卢某丙直接将款转账给武某甲,武某甲给卢某乙开7万元票据,给卢某丙开60万元票据,卢某乙、卢某丙的报案材料均存档于武某甲侦查案卷中。被告人武某某于2015年2月14日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其在刘荣芬处入资情况时,陈述有二十多人通过其往三地合作社入了一百五十万左右,并提交其笔记本入股人员登记复印件两张。被告人武某某于2015年4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的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08年其给了武某甲的媳妇刘荣芬一块钱,她给了其一个写有其名字的三地合作社社员证和5袋叶面肥。刚开始其就是交一点钱领点物品,到2014年下半年开始其才往三地合作社里入钱领钱,其也介绍别人往三地合作社集资。2014年8月份,其和其村李庆彬通过武某甲合买了一个社长,每人花了1.056万元共2.112万元。自从和李庆彬合买社长后其就在家里经营三地合作社。有时别人把钱直接交给其,其给人家开张收据(收据是从武某甲那里拿的),有时别人来其这里交钱其就领着人把钱直接交给武某甲,也有的其把武某甲的银行账号告诉别人,别人直接给武某甲银行账号打钱,这些都在其的记事本上记着,武某甲也在他的记事本上记着,如果四个月到期还本时就有其5%的服务费。今天其把其的记事本带来了。其自己入的钱有4.866万元,其中购买30袋化肥1.5万元、交社长钱1.056万元、去邢台技师学院开会1万元、去平山开会0.3万元、去汉柏大酒店开会0.15万元,这些钱都是交给武某甲的,武某甲都没有给其开票;还有0.86万元是专门领物品的,武某甲给其记在记事本上。根据记事本,其从2014年8月份到2014年11月份共吸收别人的钱有219.96万元,这些钱都是虚数,这些钱都没有到期,没有返还,都亏着。这些人的姓名其都是按照他们的发音写的,可能不准确,以他们自己所写为准。他们交0.68万元四个月后就可以领1万元,多余的钱都是他们的利息,其可以从这钱里另外提5%的服务费。社员来交钱转账的,都是其把武某甲的手机号码告诉他们,他们直接和武某甲联系,武某甲告诉的他们银行卡号。卢文宽的60万元、卢某乙的7万元和15万元、卢某甲的15万元、刘某某的20万元(都是虚数,他们向武某甲交的都是实数也就是本金数)是向武某甲银行卡交的,他们是从哪个银行、从谁的银行卡、银行卡号是多少其就不知道了,武某甲收到钱后其就在其记事本上登记。其在三地合作社没有盈利,没有领过服务费。卢某乙(编号0098451的收款收据)、刘某某、张某某(张换芳)、芦某某(卢文绵)、卢某某、武某乙(武立辉)、张某甲、卢某甲、陈某某(陈银兰)、武某丙、刘某某、武某丁(武军利)、张某乙、王某某(贵州)提供的收款收据都是其开的,都算其的吸收数。另外卢某乙(编号0098824的收款收据)、卢文宽的收款收据都是武某甲开的,钱都是卢某乙、卢文宽直接交给武某甲的,但是算其的吸收数;赵某某(赵素芝)编号是0098417的收款收据是其开的,另一张编号是0120108的收款收据不是其开的。经其计算,其吸收这些人的资金是183.35万元,本金是124.542万元,亏空124.542万元。另其吸收秦某某5万元,亏空5万元;其吸收张某丙的票面资金是14.5万元,本金是9.86万元,亏空9.86万元。2、证人武某甲的询问笔录复印件及武某某笔记本复印件(原件保存于武某甲侦查案卷中)。证明武某某是其下线社长,给其交三地合作社的钱。武某某记事本上记的都是他自己写的向其交款记录明细情况。其吸收武某某本金一百多万元,具体以武某某所说为准。3、柏乡县公安局询问卢某乙通知书及询问笔录复印件(原件保存于武某甲侦查案卷中)。证明其见别人往地合作社入钱都挣到钱了,其也心动了。正好路蔡庄村其老舅武某某帮武某甲找人往三地合作社入钱,其就让其爸爸卢某丙给其老舅打电话,想通过他往武某甲那里入钱。2014年8月29日其打算入4.76万元,其老舅不收钱,给其一个银行账号,说是武某甲的,让其直接给武某甲转账,其就在当天用其农行卡给武某甲转账4.76万元,随后武某甲给其开了张金额7万元的收据,说110天到四个月后就能领取7万元。2014年9月18日,其又让其父亲卢某丙用他的卡,往武某甲的银行卡上转了10.2万元,其老舅武某某给其开了张15万元的收据,因为其是通过武某某入到武某甲那里的,武某某能从其入的10.2万元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好处费。其一共入了本金14.96万元,没有返还物品及钱。4、柏乡县公安局询问卢文宽通知书及询问笔录复印件(原件保存于武某甲侦查案卷中)。证明其哥卢某丙用其的名字把钱入到三地合作社社长武某甲那里了。2014年8月29日,其哥卢某丙用他银行卡向武某甲的银行卡转了40.8万元,武某甲给卢某丙开了一张60万元的票,当时开票时未写名字,后来其舅舅武某某在票上写上了其的名字,武某某是其舅舅,也是干三地的,是其哥卢某丙入钱给三地合作社的介绍人,他不是社长,但挣5%的提成,是武某甲的下线。5、柏乡县公安局询问卢某丙通知书及询问笔录复印件(原件保存于武某甲侦查案卷中)。证明其在路蔡庄武某甲经营的三地合作社入过钱。其是通过路蔡庄其舅舅武某某介绍在武某甲那里入钱的,当时武某甲说是每入0.68万元开1万元的票,4个月后领1万元,多出的0.32万元是利息。说好后在2014年8月29日,其在县建行通过网上转账转给武某甲农行卡40.8万元,武某甲开了一个60万元的三地合作社收据,开票时没写名字,后来其让其舅舅武某某在票上写上其兄弟卢文宽的名字;2014年9月18日,其在县建行通过网上转账转给武某甲农行卡10.2万元,其舅舅武某某开了一个15万元的三地合作社收据,开票时其让他写的卢某甲的名字。6、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及收款收据复印件。证明其交给武某某本金4.08万元,开的6万元的票据,至今还差其本金4.08万元。收据上写的卢建设是其丈夫,卢亚微是其儿子,卢丹丹是其女儿,这钱都是其入的。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收款收据复印件。证明其去武某某家中交给了武某某4.08万元入到了社里,武某某告诉其四个月后就能返还6万元,按本金的32%利息返还,提前把利息支取,并给其开了6万元的票据,至今为止本金未返还,亏损4.08万元。8、证人芦某某的证言及收款收据复印件。证明其去武某某家中交给了武某某4.76万元入到了社里,武某某给其开了7万元的票据,至今为止本金未返还,亏损4.76万元。9、证人卢某某的证言及收款收据复印件。证明其交给了武某某6.46万元,武某某给其开了9.5万元的票据,至今为止本金未返还,亏损6.46万元。10、证人武某乙的证言及收款收据复印件。证明其交给了武某某5.44万元,武某某给其开了8万元的票据,至今为止本金未返还,亏损5.44万元。11、证人张某甲的证言及收款收据复印件。证明其交给了武某某2.04万元,武某某给其开了3万元的票据,至今为止本金未返还,亏损2.04万元。12、证人卢某甲的证言。证明其没有往三地合作社里入过钱,是其叔伯哥哥卢某丙入的钱,开票的时候开的是其的名字。在村里登记时也是其哥哥去登记的,登记时也是用的其的名字。1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收款收据复印件。证明其交给了武某某0.2万元,武某某给其开了0.2万元的票据,至今为止本金未返还,亏损0.2万元。14、证人武某丙的证言及收款收据复印件。证明其交给了武某某10万元,武某某给其开了14.5万元的票据,至今为止本金未返还,亏损14.5万元。1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及收款收据复印件。证明其2014年10月8日在武某某那里入了13.6万元,是通过银行转账进行的,武某某给的一个农行账号,说是武某甲的,其儿子刘少伟从山东潍坊市农行把钱汇到了这个账户上,武某某给其开了个20万元的收据;后其又分两次交给了武某某现金13.6万元,武某某给其开了20万元的票据,至今为止本金未返还,亏损27.2万元。16、证人武某丁的证言及收款收据复印件。证明2014年10月18日其拿现金2万元通过其哥武军峰交给了武某某入到三地合作社里,武某某给武军峰开了个收据,武军峰把收据给了其。武某某说按1万元四个月后返还利息0.4万元算,四个月后其可以领取2.8万元。本金利息都未还,实际亏了2万元。17、证人张某乙的证言及收款收据复印件。证明其交给了武某某1.088万元,武某某给其开了1.6万元的票据,至今为止本金未返还,亏损1.088万元。18、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收款收据复印件。证明其交给了武某某0.204万元,武某某给其开了0.3万元的票据,至今为止本金未返还,亏损0.204万元。19、证人赵某某的自述材料、收款收据。证明其向武某某交了1.3万元,未收到返利,现在剩余本金1.3万元。20、证人秦某某的自述材料、收款收据。证明其向武某某交了5万元,未收到返利,现在剩余本金5万元。21、证人张某丙、石某某的自述材料、收款收据。证明其向武某某交了9.86万元,未收到返利,现在剩余本金9.86万元。22、隆尧县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各一份,证明隆尧县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23、柏乡县公安局2015年2月14日询问武某某笔录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武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其在刘荣芬处入资情况时陈述,有二十多人通过其往三地合作社入了一百五十万左右,并提交其笔记本入股人员登记复印件两张。24、柏乡县公安局侦办经过、到案经过。在侦办工作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武某某有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重大作案嫌疑。2015年4月21日武某某到该局投案自首,经讯问,其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5、柏乡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武某某出生于1955年5月28日。上述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查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金融法规,在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吸收不特定人员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卢某乙的两笔入资款项14.96万元和卢某丙以“卢文宽”名义入资的40.8万元,系直接转账给武某甲,且其报案材料均存档于武某甲案卷中,故该55.76万元不能计算为被告人武某某的吸收数额。被告人武某某于2015年4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故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武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二、被告人武某某违法所得93.912万元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详见附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次日起十日之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韵珍审 判 员  张运江人民陪审员  侯丽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