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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3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郭延丽、张利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延丽,张利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324-2号申请执行人郭延丽,女,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石河子市。被执行人张利远,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郭延丽与被执行人张利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利远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郭延丽执行款20000元。执行中本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一辆,但均未实际控制。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郭延丽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32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卢树立审 判 员 项宇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