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6执保1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土成与王庆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土成,王庆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6执保150号之一申请人张土成。被申请人王庆红,工人。申请人张土成与被申请人王庆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6)冀0426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4月29日冻结被申请人王庆红在中国建设银行涉县支行龙山大街分理处的存款(账号:62×××8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6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彦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利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