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特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海南海天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宝中旅行社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海天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宝中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特189号申请人:海南海天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5450476-1)。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柳庄巷**号***室。代表人:XX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华芳,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浙江宝中旅行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688000913G)。住所地:宁波高新区光华路***弄**幢**号。法定代表人:冯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海南海天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宝中旅行社有限公司关于确认(2016)浙0212引调245号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张斌红予以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海南海天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宝中旅行社有限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8日经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2016)浙0212引调245号人民调解协议:浙江宝中旅行社有限公司尚欠海南海天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款项38740元,于2016年5月16日前支付2万元,余款18740元于2016年5月25日前付清。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2016)浙0212引调245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员 张 斌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蒋盛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