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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夏子英诉孙瑞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子英,孙瑞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700号原告夏子英,女,汉族,1964年5月11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孙瑞敏,女,汉族,1985年7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子英与被告孙瑞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子英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子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子英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13元,由原告夏子英负担。审判员  郭洪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