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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滨民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郑维顺与乳山市德佑房产营销策划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维顺,乳山市德佑房产营销策划中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滨民初字第542号原告郑维顺。被告乳山市德佑房产营销策划中心。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银滩悦海嘉园小区。法定代表人于翔,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维顺诉被告乳山市德佑房产营销策划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维顺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维顺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维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维顺负担。审 判 长  孙文星人民陪审员  宋吉波人民陪审员  张胜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玉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