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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执字第003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孙四化与安徽省冉邦生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淮北新旗氨基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四化,安徽省冉邦生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淮北新旗氨基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杜执字第00357-1号申请执行人:孙四化,男,1979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安徽省冉邦生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杰。被执行人:淮北新旗氨基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建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杜民一初字第005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冉邦生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淮北新旗氨基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省冉邦生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淮北新旗氨基酸有限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孙四化支付借款本息30357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14300元,并承担诉讼费2913及本案执行费4454元。但被执行人安徽省冉邦生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淮北新旗氨基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淮北新旗氨基酸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淮北新旗氨基酸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325243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余庆审 判 员  王胜杰代理审判员  胡建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