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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执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黑龙江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银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波服务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银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20号(2016)黑0102执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鸿业街20号。法定代表人叶先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银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268号4层406室。法定代表人董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董波。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银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波服务协议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2015〕哈仲调字第04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60万元、仲裁费用154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860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查封被执行人董波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二道街20号新阳名苑1栋24-25层2号(产权证号:1101019000,建筑面积:247.54平方米)房产档案,另查,被执行人董波下落不明且在银行无存款记录,被执行人黑龙江银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落不明,在房产、银行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公告期届满或被执行人有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冬梅代理审判员  韩艳艳代理审判员  徐大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