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南京宝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苏沛泓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浦飞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苏沛泓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南京宝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浦飞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10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沛泓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七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姚忠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永强,江苏兴天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宝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宁六公路***号。法定代表人:尹德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飞,该公司法务部主任。一审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浦飞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康华小区*栋*楼。法定代表人:郭汇陵,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江苏沛泓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沛泓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宝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威公司)、一审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浦飞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飞公司)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终字第2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沛泓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一方没有在振晖玩具(南京)有限公司、振晖塑胶(南京)有限公司、振晖彩色印刷(南京)有限公司(上述三公司以下共同简称振晖公司)厂区顶楼设置过620.15㎡的广告牌,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处发布过广告。(二)振晖公司破产时被申请人的债权没有得到确认,破产清算后户外广告位租赁合同已经终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认为:沛泓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理由是:一、关于被申请人一方没有在振晖公司厂区顶楼设置过620.15㎡的广告牌,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处发布过广告的申请理由。2006年7月,宇驰公司(2012年8月变更为宝威公司)与振晖公司签订户外广告位置使用合同并支付使用费后,在租赁位置委托他方加工制作并安装了户外广告展板并对外发布广告,该事实有安装施工协议、收据、南京市浦口区市容管理局《临时性户外广告审查登记表》、《广告牌租赁协议》、《户外广告样件》、二审法院向振晖公司破产管理人的调查笔录、二审法院向浦飞公司的调查笔录等证实,故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一方在振晖公司厂区顶楼设置过620.15㎡的广告牌并发布过广告,并无不当。二、关于振晖公司破产时被申请人的债权没有得到确认,破产清算后户外广告位租赁合同已经终止的申请理由。宝威公司申报的债权未得到破产管理人的确认,振晖公司拍卖时涉案广告位没有作为破产财产进行评估拍卖,但振晖公司破产后户外广告位租赁合同并未终止,仍在继续履行,故一、二审法院依法认定户外广告位租赁合同依然有效,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沛泓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苏沛泓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政勇审 判 员 曹 霞代理审判员 赵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