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3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宋新院与宋成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新院,宋成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222号申请执行人:宋新院。被执行人:宋成宝。本院在执行宋新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成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成商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海龙审判员 邵全喜审判员 袁玉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灿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