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潼法民初字第04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君全,王均学等与重庆市潼南区渝西老年公寓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君全,王和平,王均学,重庆市潼南区渝西老年公寓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4880号原告王君全,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代理人张明友,男,汉族1968年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王和平,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代理人王君全,基本情况同原告王君全。原告王均学,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代理人王君全,基本情况同原告王君全。被告重庆市潼南区渝西老年公寓,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幸福街16号。组织机构代码68894297-8.法定代表人周建,该公寓院长。委托代理人黎竹、谢全安,重庆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君全、王和平、王君学诉被告重庆市潼南区渝西老年公寓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三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君全、王和平、王君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三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韦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