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民申1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2等分家析产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张×1,张×2,王×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13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女,1954年3月29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1,男,1956年2月3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2,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上列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游志雄,北京市逸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倪茂华,北京市逸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女,1981年2月22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刘×、张×1、张×2因与被申请人王×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4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张×1、张×2申请再审称:在房屋尚未登记至原审原告或者被告名下,法院径行估价并分割,违背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直接认定王×有权分得房屋价值份额,既违背了拆迁安置政策、房屋买卖合同的明确规定、约定,也违背了基本的公平原则。法院对此类案件存在同案不同判情况。王×既不是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不是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的直系亲属,也不是涉案房屋的购房人,更没有支付过购房款,无权主张房屋所有权或者折价款。故我们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本院认为: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刘×、张×1、张×2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刘×、张×1、张×2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张×1、张×2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段春梅审判员 肖 菲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