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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民初3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原告谢士康与被告汪昌贵、汪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士康,汪昌贵,汪亮,陶园,汪涛,蒋妮,海南昌海实业有限公司,葛俊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5民初3549号原告谢士康,男,1973年1月13日生,汉族。被告汪昌贵,男,1954年1月24日生,汉族。被告汪亮,男,1980年5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汪昌贵(第一被告)。被告陶园,女,1986年1月19日生,汉族。被告汪涛,男,1982年9月15日生。被告蒋妮,女,1986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告海南昌海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9034000013182,住所地在海南省陵水县椰林镇山水花园1栋二层204号。法定代表人汪亮。被告葛俊智,男,1973年11月12日生,汉族。原告谢士康与被告汪昌贵、汪亮、陶园、汪涛、蒋妮、海南昌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海公司)、葛俊智民间借贷纠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士康、被告汪昌贵、汪亮的委托代理人(汪昌贵)、被告蒋妮、被告葛俊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园、汪涛、昌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士康诉称,被告汪昌贵、汪亮、陶园、汪涛、蒋妮欠其借款1400000元,要求立即返还并自2015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利息。被告昌海公司、葛俊智承担保证责任。对葛俊智名下汉中门外大街97号701室房屋,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汪昌贵、汪亮辩称,借款属实,现经济困难,无力偿还。被告蒋妮辩称,其对借款并不知道,也未参与借款,其不应承担责任。被告葛俊智辩称,借款属实,其提供担保亦属实,其同意承担担保责任。被告陶园、汪涛、海南昌海实业有限公司未应诉。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9日,原告谢士康与被告汪涛、汪亮、汪昌贵签订《借款协议》1份,约定由谢士康向汪涛、汪亮、汪昌贵出借1400000元,借款期间2014年8月29日至2014年9月28日。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被告葛俊智同意以汉中门外大街号97号701室房屋用于抵押担保。被告昌海公司与葛俊智另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期间至借款人或担保人将所有款项及其他费用全部清之日止。协议签订当日,汪涛、汪亮、汪昌贵向谢士康出具借条,载明借到人民币1400000元,并注明将借款直接支付给葛俊智。同日,谢士康通过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将1400000元汇给葛俊智。葛俊智与谢士康办理了他项权证(抵押权),债权数额1000000元。另查明,被告汪涛与被告蒋妮于2010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被告汪亮与被告陶园于2014年6月18日登记结婚。2016年3月,谢士康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借款协议》、借条、银行凭证、他项权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汪涛、汪亮、汪昌贵向原告谢士康借款逾期未返还,应承担纠纷责任,对谢士康要求汪涛、汪亮、汪昌贵返还借款14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债务发生在被告汪涛与蒋妮、被告汪亮与陶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被告葛俊智、昌海公司为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应承担保证责任。被告葛俊智以其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谢士康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汪昌贵、汪涛、蒋妮、汪亮、陶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谢士康借款14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昌海公司、葛俊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谢士康对被告葛俊智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汉中门外大街97号701室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753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孙大强人民陪审员  蒋家和人民陪审员  戎和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魏甜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