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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23执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余琼与黄忠诚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琼,黄忠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23执保62号原告:余琼,女,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黄忠诚,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中江县。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川0623民初9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黄忠诚所有的位于中江县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城区、建筑面积160.67平方米]、对原告余琼所有的位于中江县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中江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建筑面积87.61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江国用(2014行)审第号、使用权面积43.3平方米]予以查封。2016年4月29日,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对被告黄忠诚所有的位于中江县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城区、建筑面积160.67平方米]、对原告余琼所有的位于中江县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中江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建筑面积87.61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江国用(2014行)审第号、使用权面积43.3平方米]予以查封的保全措施。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黄忠诚所有的位于中江县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城区、建筑面积160.67平方米]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余琼所有的位于中江县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中江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建筑面积87.61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江国用(2014行)审第号、使用权面积43.3平方米]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谢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瑞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