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4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359号原告: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尚光科,镇平县贾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徐某某,女,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我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文岗审 判 员 张晓彬人民陪审员 苏永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