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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绍兴市环城河管理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抗癌协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环城河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抗癌协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1378号原告绍兴市环城河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鲁迅中路370号。法定代表人张永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仙,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市抗癌协会,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西园漾月堂。法定代表人单水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毓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荣年。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绍兴市环城河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抗癌协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绍兴市环城河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环城河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环城河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绍兴市环城河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晓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迎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