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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5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李元庆与北京捷威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元庆,北京捷威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59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元庆,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罗娟,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捷威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府前街。法定代表人肖庆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茹,北京市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元庆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捷威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8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巴晶焱、王天水、郑吉喆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李元庆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元庆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元庆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捷威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李元庆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巴   晶   焱代理审判员 王   天   水代理审判员 郑   吉   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天冕书记员崔浩然 关注公众号“”